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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商业专业讲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012年中级商业专业讲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8.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签订的、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如下分类:

(l)按承运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

(2)按合同期限划分,货运合同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

(3)按货物数量划分,货运合同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

(4)按合同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当事人是货主和承运人双方,货主包括起运人和收货人两个方面或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签订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运输合同是义务有偿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双方互相承担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承担义务。

(3)国家提供基础平台的运输领域(如铁路运输、航空货运等),运输合同有固定的标准,如运输的速度、运输路线、运输标准等,这是单方面的要约邀请。

(4)对于构成国家物流平台一部分的运输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一般都明示合同文本,在具体办理运输事宜时,不再单独签约,而以货物单据作为双方承担义务的约定文件。

(5)如果承运人是一般运输企业,如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合同的确立,则需要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共同约定协议条款。

(三)主要货运合同

1.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主要有两种,即提单和租船合同。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的单证。它既是货物收据,又是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合同)的证明。租船合同是合同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所达成的规定出租人提供船舶给租船人使用并由租船人支付出租人一定的运费和租金的协议。

2.铁路运输合同:在企业的商品运输实务中,通常以铁路单据作为铁路运输的合同。铁路运输单据是铁路运输公司与发、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对发、收货人和铁路运输公司都具有法律效力。

3.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以航空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书面单据。

(四)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指船主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由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由一港经海路运至另一港,交由收货人,由托运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班轮运输合同,另一类是租船运输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和责任范围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在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自然灾害是指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暴雨等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沉没、出轨等造成的事故以及在装、卸货和转载时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综合险是除基本险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的险别,包括因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的渗漏损失;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和责任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很多,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其中,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人对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些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险、玷污险和串味险等11种;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等,是由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和损失。附加险是基本险责任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1.海上货运承保的范围

(1)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2.海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可以分成共同损失和单独损失。

(四)我国海运保险险别

1.基本险

(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

附加险有两类: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五)国际陆空货运的运输保险

1.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别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的性质。

(2)我国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陆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陆运进口货物,则按同保险公司签订的陆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索赔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险别。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须另付保险费。

(2)我国的做法:空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时,则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空运进口货物,如由我方投保,则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3.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1)邮政包裹运输保险的险别。包括邮包险、邮包一切险和邮包战争险。

(2)我国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凡进行保价的邮包,可享受保险费减半收费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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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0:4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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