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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2月18日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2〕28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3年2月18日─3月6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2日

  9:00─11:30 税法(一)

  13:00─15:30 税法(二)

  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四)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在规定的年限内全部科目合格后,在办理资格证书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以及本人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代码表。

考试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22.
05.考全科
01.注册税务师
1.税法(一)
2.税法(二)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5.财务与会计
04.免1科
01.注册税务师
1.税法(一)
2.税法(二)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02.考全科
01.注册税务师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五、报名要求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 进入报名系统或直接进入报名系统(222.180.173.2/webregister)。

  (一) 提交考试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中的条件要求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专业、科目、级别(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登记照)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续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上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含免试生、异地转考生),上年度已考合格的科目(含免试1科的考生,不含免3科的考生)本年度不再重复报考。

  (三)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照片、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报考类别、报考科目、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职称名称及取得时间、联系电话),对照报考文件中的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023-86868811、86868815,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023-86868837、86868838。

  (四)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和不完整可按“审核状态”栏的提示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五)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2月18日─3月8日)进行网上缴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新考生收取档案管理费2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六)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6月17日至23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查询成绩”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咨询电话:023-86868835。

  (八)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九)上年度在其他省市报考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续考生到我市报名,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场设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七、教材征订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23-67676258、67676228(传真),联系人:杨杰,邮编:401147。考生自报名之日起即可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订购所需的考试大纲和教材。

  八、其他要求事项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客观题)、《税法(二)》(客观题)、《财务与会计》(客观题)、《税收相关法律》(客观题)、《税务代理实务》(主客观题混合)5个科目。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3科)的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报考4个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1科)的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考生须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

  (三)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座位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五)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4号令)的规定,在取得证书后及时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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