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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1.掌握的内容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3)股票发行的条件。

(4)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5)证券承销的方式。

(6)判断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形。

(7)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

(8)股人世发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9)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0)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1)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限。

(12)禁止、限制证券交易的一般情形。

(13)判断欺诈客房的行为。

(1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5)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2.熟悉的内容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2)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证券承销的期限。

(4)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5)报送临时报告的情形。

(6)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范围。

(7)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8)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9)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3.了解的内容

(1)证券的种类和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2)股票发行的程序。

(3)发行申请的预披露。

(4)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条件。

(5)股票上市公告。

(6)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8)证券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能。

(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属性和职能。

(10)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范围。

(11)证券业协会的属性和职能。

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票据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依据票据法律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票据使用常见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票据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3)票据行为的特征。

(4)票据权利的种类。

(5)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转让。

(6)票据抗辩的种类。

(7)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8)汇票的出票的规则

(9)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10)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2.熟悉的内容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伪造、变造的相应责任。

(3)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4)汇票背书、承兑、付款的规则。

(5)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付款期限。

(6)支票签发的禁止性规则。

(7)支票付款的规则。

3.了解的内容

(1)票据的特征。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3)汇票保证的规则。

第十章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的目的

通过对拍卖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拍卖当事人、拍卖标的、拍卖程序以及拍卖效力、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的拍卖法律知识解决拍卖交易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根据《拍卖法》及相关规定,判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

(2)拍卖基本程序。

2.熟悉的内容

(1)拍卖票的范围。

(2)拍卖抵税财物的特别规定。

3.了解的内容

(1)拍卖的特征和种类。

(2)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3)委托人、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总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总则知识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定。

(5)辨析无效合同的各类和法律后果。

(6)辨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判断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行使是否合法。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判断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力是否合法。

(12)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13)合同终止的情形。

(14)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5)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2.熟悉的内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与债的关系。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订立的形式。

(5)合同订立的方式。

(6)缔约过失责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8)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9)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规则。

(10)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11)判断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

(12)违约责任的构成。

(13)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3.了解的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十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是否合法。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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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9:1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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